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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正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2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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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正学,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作出(2012)禄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正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正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赵敏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