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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柳明党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23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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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柳明党,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宜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明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8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柳明党在刑法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明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