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来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189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来朝,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来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来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