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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天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2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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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天标,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1)寻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2417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天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天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天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天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赵敏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