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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夏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硚口刑初字第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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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武硚检刑诉(2013)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夏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龚文莉

书记员:方一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