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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曾令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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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令源(绰号小龙),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陈江白云路一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捕前系陈江明苑酒店桑拿部业务经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承校,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惠城检刑诉[2013]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令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令源及其辩护人吴承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曾令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曾令源在本案中属从犯,且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曾令源在桑拿部只是处于打杂的地位,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起很轻微的作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秩序的实际危害不大。被告人自2013年8月进入陈某商务酒店后仅介绍一次卖淫活动,且未取得任何报酬。二、被告人曾令源是初犯并能积极悔罪,应酌情从轻。被告人曾令源因年轻缺乏对社会的认知,在刚刚步入社会时因没有结交到有益的朋友,又因对法律的无知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曾令源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有悔罪的表现。综上所述,被告人曾令源又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所以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曾令源在惠州陈某商务酒店桑拿部任业务经理。曾令源利用电脑信息平台向他人发送招嫖短信,在明苑酒店桑拿部多次带卖淫女给前来消费的客人挑选,然后安排房间让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8月30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明苑酒店桑拿部有介绍、容留卖淫行为,将被告人曾令源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悔罪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令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令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令源的辩护人辩称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令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令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雄

书记员:许微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