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立洋,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住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洋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天至2012年9月,被告人宋立洋在其经营的日照市水云天洗浴中心,容留田某某、王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立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洋容留二人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立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守相人民陪审员:万德林人民陪审员:辛健
书记员:石玉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