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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张启波,庄茂伍,张海涛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3)苏中刑终字第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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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涛,男,2012年8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启波,男,2012年8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庄茂伍,男,2009年7月13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5月17日又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3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2月17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涛、张启波、庄茂伍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海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张启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庄茂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赌博机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海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海涛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海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涛撤回上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江审判员:朱敏代理审判员:姚一鸣

书记员:顾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