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亚林
书记员:夏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