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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一初字第3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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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价值3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支革

书记员:吴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