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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绍三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牛民初字第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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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绍三。委托代理人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贱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喻宁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利明,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徒韵敏,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三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绍三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绍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绍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由何绍三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郭忱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