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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宝庆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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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贺宝庆,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原重庆市江津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津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宝庆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7年5月8日、2009年7月14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11月5日裁定四次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贺宝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贺宝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宝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