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某、白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八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八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八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八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车到内黄县人民医院看病人,在县医院门口与被害人武某驾驶的北斗星车相擦,被告人白某某便打电话让被告人董某某到场,被告人董某某赶到现场后,与被害人武某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武某推倒在地上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武某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武某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共赔偿被害人武某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武某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其表示谅解,同时要求对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武志刚、张某1、张某2、韩某等人的证言,内黄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庄派出所证明、城关派出所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史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上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审判员:李林生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