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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軄挺帅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2013)杭西刑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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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12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永达、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伍正龙

书记员:邱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