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永达、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吕后旺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