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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13)

(2013)涉刑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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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种某某。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执行保证人取保候审。

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种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涉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涉城镇北关村失地群众生活问题确定建设北关凤凰大厦失地安置项目,2007年12月29日经县规委会审批通过该项目。北关凤凰大厦项目占地26亩,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进行对外出让,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北关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2008年3月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判)副经理杨某甲(已判)与时任北关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杨某乙、支部副书记兼出纳刘某甲(已判)、支委委员兼会计任某某(已判)等人协商,由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凤凰大厦的工程设计项目(工程建筑面积50696平方米,设计费共计901574元),以每平方米2元给北关村回扣。杨某甲请示时任设计公司总经理种某某,被告人种某某同意给北关村相关人员回扣。2008年3月5日未经公开招投标,北关村与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凤凰大厦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8年9月24日北关村按合同支付95%设计费,同年9月28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刘某甲到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杨某甲,杨某甲以给北关村咨询费名义出具101392元领款条,被告人种某某在领款条上签同意支付意见后公司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0万元回扣款给了北关村杨某乙、刘某甲等人。后北关村双委人员杨某乙、任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孙某某、任某乙六人将10万元回扣款平分,以河北凤凰园工贸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为每人上了一份职工养老保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某甲供述、受贿人杨某乙、任某甲等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承揽北关凤凰大厦工程设计工作的目的,在承揽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委托方北关村委回扣10万元,被告人种某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行为同意并在付款时予以批准,其应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种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种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晓玲审判员:贾全如审判员:刘宝钢

书记员:程秀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