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辩护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3)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邯郸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10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邯发改农经(2010)411号,)依据文件精神,涉县林业局对全县林业产业基地进行了规划并制定了实施方案,规划8000亩,建设地点为神头乡椿树岭村、关防乡前牧牛池村、索堡镇高家庄等49个村。2010年12月30日,邯郸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邯发经(2010)539号文件对涉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做了批复,同意方案的报批和实施,本项目完成建设共需投资320万元,国家投资320万元,包括整地、苗木、嫁接、管护、人工等费用。2010年春天,前牧牛池村原村主任史某某委托王某帮忙找便宜的核桃树苗。王某得知涉县林业局2010年准备在全县搞特色经果林项目的信息后,王某找到涉县林业局造林站站长汤某某,在汤某某的协调下,经过林业局考察,决定在前牧牛池村规划200亩的特色经果林(核桃)园区。2010年年底,项目审批后,王某从涉县林业局更乐苗圃站领取一万余棵核桃树苗,并与史某某商议将树苗以每棵1.5元卖给村民,共计向村民收取树苗款13450元。第二天,史某某生在关防乡王某的办公室,将1万元给了王某,史某某生拿走3450元。2010年12月该项目通过涉县林业局、财政局、发改委三家单位的验收后,王某向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谎称自己已经与前牧牛池村村委签订了200亩的山地承包合同,并且安排人组织实施了核桃园项目基地的建设,并与2012年1月10日与涉县林业局补签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特色经果林基地建设工程合同,并在申彦强的帮助下到林业局、财政局完善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项目建设保证书、项目资金预决算表等手续,当天财政局将这52000元的国家补助款打到了王某的农行卡上。2012年1月21日,王某将这52000中的20000元从农行取出来后,连同自己手中的10000元一块存到了他卡号为62×××32的工商银行卡上,2012年1月22日王某将剩下的32000元取出来后,又把存到自己工行卡上20000元陆续取出,跟前面取出来的32000元一起放到了他的办公室。此后,被告人王某向关防乡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并按乡领导要求于2012年10月28日王某将这52000元现金交到了关防乡财政所。2013年4月22日涉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9日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3年5月31日侦查机关向被告人送达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宣布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2013年7月5日晚,王某向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特情中队王某甲举报称,“有一个姓申的女人打电话说每克400多元,现要到山西接货”怀疑是毒品。特情中队根据举报情况和自己掌握的情况,对有吸毒史的网上逃犯申某某布控,并于7月6日凌晨3时在迎春桥将申某某抓获,并搜出冰毒49.89克,因申某某是机动中队网上逃犯,特情中队将该案移送机动中队。机动中队将申某某在逃信息从公安网上撤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关防乡组织委员,利用其在关防乡政府工作的便利,向涉县林业局谎称自己实施了前牧牛池村的特色经果林项目,骗取国家补偿资金52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诉书指控王某虚构树苗系每棵1.5元,共向村民收取树苗款13450元,王某得款1万元,后该1万元中3600元用于特色林修路等开支,故以上款项均不宜作为犯罪数额对待。余款6400元,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犯罪起点数额,故本案不作处理。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向关防乡领导说明情况并将所占有款项交到关防乡财政所,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后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对其的讯问过程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王某具有立功情节,经查,王某向特情中队提供线索的情况属实,但提供线索内容不具体,特情中队是根据该线索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申某某布控进而抓获,故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已将所贪污款项全部退还,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志平审判员:刘宝钢审判员:江学宾
书记员:石王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