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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史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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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2013年4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美芬、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史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