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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非法拘禁罪,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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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情节,予以从重处罚;杨某还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4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汪霞

书记员:徐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