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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良忠、刘庆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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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西振,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良忠。被告刘庆玲。(被告张良忠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良忠、刘庆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游祥祯审判员:王志坚审判员:杜新民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