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西振,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良忠。被告刘庆玲。(被告张良忠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良忠、刘庆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游祥祯审判员:王志坚审判员:杜新民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