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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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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1月29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