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汨罗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汨法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存款或者收入31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干辉
书记员:周文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