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处xx居委会******。被执行人邵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路xx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邵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x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x的银行存款122572.24元(含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7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2572.2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宏伟
书记员:邵方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