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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与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2013)郴苏诉执字第4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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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处xx居委会******。被执行人邵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路xx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邵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x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x的银行存款122572.24元(含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7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2572.2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宏伟

书记员:邵方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