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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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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支付案件款4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