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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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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

将范某某和杨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顺庆区环峰路27号玉桂苑5幢负1层5号的车库(产权证号:00326305)变更为范某某单独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恒

书记员:左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