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
将范某某和杨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顺庆区环峰路27号玉桂苑5幢负1层5号的车库(产权证号:00326305)变更为范某某单独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恒
书记员:左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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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
将范某某和杨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顺庆区环峰路27号玉桂苑5幢负1层5号的车库(产权证号:00326305)变更为范某某单独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恒
书记员:左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