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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玉红与陈京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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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玉红被申请人:陈京华

本院在执行郑玉红申请执行陈京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玉红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高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爱群

书记员:王东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