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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倪中兴、倪广社等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兰行初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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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中兴,男,194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倪广社,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陈东启,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委托代理人程伟,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方鹏,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金桃,女,5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准予原告倪中兴、倪广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中兴、倪广社承担。

审判长:李进良审判员:王霞人民陪审员:王新伟

书记员:王大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