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蔡晓静与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38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晓静。委托代理人马秀文、李慧,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万银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如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利、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静诉被告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晓静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晓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9元,由原告蔡晓静负担。

代理审判员:郁莺

书记员:周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