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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洋民初字第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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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刘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洋县黄家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梁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