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刘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洋县黄家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梁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