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国梁
书记员:林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