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薛某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仙民初字第8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薛某,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国梁

书记员:林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