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特别代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订婚,2004年农历2月20日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同居期间,2005年4月5日生育女儿某甲,又名某乙,2006年6月28日生育儿子某丙,又名某丁,现均随被告生活。我现已做绝育手术。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淘气。2010年腊月26日我离家出走,再未与被告共同生活。现诉请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周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两个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承认原告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在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但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且现在原告已做绝育手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不能再生育,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减轻原、被告双方的负担,原、被告应各抚养一个孩子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某甲(8周岁)由原告徐某某抚养,男孩某丙(7周岁)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维贤代理审判员:苟治保代理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