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成,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月9日止)。2011年8月3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6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月9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成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周谧
书记员:焦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