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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周琛、孙小赋等诈骗罪,周琛、孙小赋等合同诈骗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刑二终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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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小赋,原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因本案于201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佳良,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史晓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琛,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上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娄叶夫,无业。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嵊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雪笑,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浙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孙小赋、韩佳良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诈骗部分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周琛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公司、个人租用车辆或者取得他人房产证后,虚构车辆、房屋是其在赌场放贷时他人抵债所得的事实,以需要资金周转用于赌场为由,许诺支付每月10%的高息为诱饵,使用租用的车辆、房产证“质押”担保,向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借款。孙、韩为赚取利息差,通过伪造车辆过户协议、借款合同等形式,编造车主将车辆过户给被告人娄叶夫的假象,以周琛提供的车辆或房产证做“质押”,以每月5%的高息为诱饵,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取借款。2010年2月至12月间,孙小赋、韩佳良在明知周琛提供的车辆系从租车公司租用的情况下,继续隐瞒事实、伪造车辆过户资料,仍伙同周琛从被害人陈某、金某、裘某、叶某、潘某等人处骗取借款。被告人娄叶夫、刘雪笑明知孙小赋等人采用伪造车辆过户资料的方式骗取他人借款,仍参与伪造车辆过户资料,娄叶夫在没有车辆过户、借款的情况下在车辆过户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刘雪笑冒充女车主在车辆过户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孙小赋、韩佳良将所得赃款大部分提供给周琛用于赌场放贷,周琛除部分用于支付借款本息、车辆租金外,大部分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从被害人陈某处借款人民币44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归还本息208.75万元,实际骗得236.25万元;从被害人金某处骗取借款150万元,归还本息23.1万元,实际骗得126.9万元;从被害人裘某处骗取借款130万元,归还本息111.9万元,实际骗得18.1万元;从被害人叶某处骗取18.8万元;从被害人潘某处骗取3万元。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周琛借款746.8万元,归还本息343.75万元,实际骗得403.05万元;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借款725万元,归还本息343.75万元,实际骗得381.25万元;被告人娄叶夫借款705万元,归还本息343.75万元,实际骗得361.25万元;被告人刘雪笑借款90万元,归还本息30.32万元,实际骗得59.68万元。(二)合同诈骗部分2009年11月19日、2010年7月4日,被告人周琛以租车为名,先后与车友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用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浙G×××**)、一辆本田飞度轿车(浙G×××**),拆掉该车内的GPS定位系统,将车用于向他人质押借款,致使车辆无法找回,经鉴定,车辆价值共计18.02万余元。(三)赌博部分2010年9、10月,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伙同湛军红(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孙小赋、韩佳良、湛军红等人提供赌资30万元,由湛军红在绍兴市区解放路德航寄售公司后一平房内组织他人赌博,纠集谢伟锋、傅建良、宋明强、丁阿大、“林元”等人以“割罗松”的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在赌博中,被告人娄叶夫伙同陈奉磊、余海涛、何彪、胡国林(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鞠维、隆臣(均另案处理)等人抽头、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共计10万元。(四)寻衅滋事部分2010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因琐事,分别结伙并纠集湛军红、鞠维、陈奉磊、鞠宏征、胡国林等人,持棒球棒等工具,随意殴打被害人唐某、薛某、章某、江某、李某,损毁汽车1辆致损失价值1791元,并两次后半夜用棒球棒砸吴云妹的营业房店门,韩佳良还纠集娄叶夫、鞠维等人到吴云妹的店门前辱骂、恐吓吴的丈夫。其中,韩佳良参与3次,娄叶夫参与2次,周琛、孙小赋、刘雪笑各参与1次。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周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被告人孙小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3)被告人韩佳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4)被告人娄叶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5)被告人刘雪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6)责令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继续退赔其余赃款。被告人孙小赋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没有利用假协议骗钱,是韩佳良向裘某借款,其没有参与车辆过户协议的造假,也未虚构事实予以担保,原判认定其伙同周琛共同诈骗,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诈骗罪;(2)其未提供赌资,认定赌博罪证据不足;(3)刘雪笑与人争执后,其确给湛军红打过电话,但并没有让湛纠集他人去打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告人韩佳良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赌博持续时间较短,获利少,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裘某、金某等的陈述,书证伪造的质押担保承诺书、车辆转让过户协议书、借条,车友公司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证人王云祥、王培、潘锦浩、潘奇、孙建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周琛合同诈骗的事实,有证人叶建军的证言,书证租赁车辆明细表、汽车租赁合同等,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赌博的事实,有证人鞠宏征、谢伟锋、傅建良、丁阿大等的证言,同案犯湛军红、隆臣、鞠维、何彪、陈奉磊、余海涛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寻衅滋事的事实,有被害人唐某、薛某、章某、江某、吴某甲、李某等的陈述,证人吴某乙、吴某丙、陈某、蒋某等的证言,同案犯湛军红、鞠宏征、鞠维、陈奉磊等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对上述事实均供认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五被告人均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以租赁的车辆作为质押,编造借款事由,诱骗孙小赋等人向其高利提供借款,所借款项被其支付前债高利、挥霍;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在明知周琛以租赁车辆质押后,伪造车辆信息,取得他人信任,质押车辆骗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前债本息、挥霍及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骗取借款;五被告人分工负责,周琛负责提供车辆,孙小赋和韩佳良负责借款,娄叶夫、刘雪笑在伪造的车辆过户协议上签字,孙小赋还利用其交通警察的职务便利,从网上下载车辆信息。孙小赋、韩佳良有诈骗故意,孙小赋、韩佳良及其辩护人就诈骗事实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2)同案犯娄叶夫、韩佳良证实孙小赋、韩佳良和湛军红合伙投资开赌博场所,另案处理的赌博同案犯湛军红、鞠维等亦证实与孙小赋合伙出资开设赌场,且参赌人员谢伟锋、付建良等人的证言亦可佐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孙小赋出资开设赌场的事实,孙小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出资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3)同案犯湛军红证实系孙小赋让其纠集人员前往金爵名都门口,并证实他们在殴打薛某等人的过程中,孙小赋亦在现场;与同案犯郭茂琳、何彪、鞠维、陈奉磊、鞠宏东等人的供述情况印证,并能与诈骗同案犯韩佳良、周琛证言证实的情况相符,孙小赋为琐事纠集同伙,随意殴打他人,孙小赋及其辩护人就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事实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提供赌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又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周琛、孙小赋、韩佳良、娄叶夫、刘雪笑为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五被告人均应数罪并罚。在诈骗犯罪中,孙小赋、周琛、韩佳良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娄叶夫、刘雪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周琛、韩佳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孙小赋、韩佳良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孙小赋、韩佳良的上诉;二、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爱明审判员:胡华锋代理审判员:金家胜

书记员:钟晓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