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晓平,化名林小平,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大专。2009年3月23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戈,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平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苏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某、被告人林晓平及其辩护人张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林晓平及其辩护人张戈辩解、辩护认为:1、林晓平在新鸿花园中标后,多次催曹某乙拿出1000万元,曹某乙没有资金,只能废标,才做不成总承包。2、因为林晓平打不通李某戊的电话,才没法还6万元给李某戊的,且没有证据证实军车的事是否虚构的,不能认定林晓平诈骗了该10万元。3、林晓平没有骗钱,一直承认收取涉案款,涉案款项也用在业务上,林晓平和被害人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1999年,林晓平假冒河南军区后勤部的军人身份,化名林小平与曹某乙交往。2004年7月,林晓平称其以中建四局名义投标的深圳市侨香路鸿新花园三期工程需要保证金,并以将该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交给曹某乙承包、且投标后两个月退还该款为诱饵,以虚假身份向曹某乙的深圳市派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公司)借款人民币91.5万元和港币5万元。之后,林晓平并未获取上述工程,亦不退还该款,后更关闭手机并逃避曹某乙的追讨。被抓获后,林晓平否认借款事实且拒不退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曹某乙于2009年7月23日的报案情况,以及侦查机关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情况。2、被害人曹某乙陈述:其是派尔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其认识林小平(经辨认是林晓平),他当时以中建四局的名义承包做警备区安居工程。其经常看到他穿军装,平时他提过自己的军人身份,并且说与广州军区、深圳警备区的一些领导熟悉,所以其就相信了他的军人身份。后来在他向其借款前一段时间,他就以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军官的身份与其交往,还身穿军装,在借款时还将军官证给其复印。其借钱给他是因为考虑之前曾一起做过警备区工程,且保证金是可以退回的,基本上没有风险,所以就轻信了他。借钱的过程:2004年7月份,林晓平打电话说他要承包侨香路鸿新花园三期工程,如果能够承包就将消防工程给其做,但是需要一些钱来做投标保证金,他资金困难,想向其借。后来林晓平到其办公室,拿了工程的介绍资料给其看,其就同意借钱给他。其分三次给他款项:第一次是2004年8月9日,林晓平打电话给其说急需钱报名投标,其公司当时只有人民币15000元、港币50000万元,林晓平就让他司机李某武来取钱,李拿钱时写了收条。第二次是2004年8月16日,林晓平打电话来说急着用款投标,其同意后林晓平到其公司来,其公司财务人员分别用公司的两个账户开了两张支票,金额分别是22万元、28万元,林晓平当时在支票存根上签了“林小平”,并且写了借条,签了“林小平”的名字。第三次是2004年9月3日,林晓平又打电话说要钱去投标,其同意后他来其公司,其公司财务用公司的账户给林晓平开了一张支票,金额是50万元,林晓平写了一张总借条签了“林小平”的名字。这三次都是其公司会计智某、出纳陈某经手给的。林晓平在借条上写明投标后两个月归还借款,投标的时间是借款后不久。两张借条是其公司会计智某打印的,由林晓平在横线上填上内容并签名,林晓平签的是“林小平”。两张借条是林晓平在其公司会计智某那里拿支票时签的。林晓平的军人证复印件是2004年9月3日借最后一笔款时,其和会计智某要求林晓平留下身份证件复印件时,林晓平就拿出军人证给智某复印留底的。林晓平借款后就失踪了,没有还款,其和他联系,开始他接过电话,说会还款,后来电话停机了,其就无法联系到他。其公司没有参与林晓平所说的鸿新花园工程投标,林晓平也没有参与投标,中建四局深圳公司也没有参与投标。被害人曹某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3、证人智某证言证实:其原是派尔公司财务。2004年,林晓平到公司借款两次,金额分别是50万元和40万元,另外一次是李某武来取款人民币1.5万元、港币5万元。林晓平总共打了2张借条,一次时间是8月16日,另一次是2004年9月3日,借款内容是其用电脑打印的,借款人的签名及日期是林晓平签的,而且2004年9月3日的那张借条上书写的“鸿新”以及“两个月”的字也是林晓平写的。当时其问林晓平多久能还款,他说两个月,其就让他在借条上写“两个月”,借条上的日期是当天。招商银行支票存根及广东发展银行存根上的“林小平”字样的签名也是林晓平当着其面签的。三次借款其都在场,当时其还复印了林晓平的军官证,但没有注意证件名字是否与林晓平一致。证人智某对林晓平辨认无误。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派尔公司职员,其知道林晓平向派尔公司借款的情况,其给林晓平的支票是按公司曹某乙要求开出来的,给了会计智某。5、派尔公司提供的报案资料、营业执照、注册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实:派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乙就林晓平诈骗其人民币91.5万元、港币5万元的情况向深圳市刑侦局报案。6、被害人曹某乙提供的用款申请审批表证实:2004年9月,派尔公司总经理曹某乙同意支付林小平人民币91.5万元、港币5万元,该款系广州军区鸿新花园三期投标押金,与其司合作开发。7、被害人曹某乙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支票存根复印件、林晓平军官证复印件、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账、银行进账单等证实:林小平以河南省军区后勤部军人身份,因鸿新花园三期工程项目投标,向派尔公司(曹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91.5万元,港币5万元。其中2004年8月9日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5万元是李某武为收款人,林小平签名借款;2004年8月16日的50万元以两张支票、9月3日40万元以支票支付,林小平签名确认;林晓平在借条中承诺此款在工程投标结束后两个月内归还。三张支票已经被案外商行、商店兑现。林晓平对上述材料辨认不是其所签名。8、侦查机关提取的派尔公司等相关银行资料证实涉案款项的流转情况。9、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鸿新花园三期工程中标后被废标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向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鸿新花园三期工程的招标方为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局,当时林晓平代表中建四局进行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并非因为中标方资金没有全部到位的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将中标作废,废标后,当即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额外补偿了中建四局人民币约二百万元。10、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基本信息等证实:李某武身份证登记的住址没有此人。12、被告人林晓平侦查阶段辩解其不认识曹某乙,不知道派尔公司,更没有在2004年以投标名义向曹某乙借钱。二、2009年11月,林晓平假冒济南军区深圳情报站站长的军人身份,虚构其能承包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的广州军区房地产项目,以双方合作承包该项目为名,与王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得王某乙给付其港币144万元和人民币15万元。后林晓平将该款挥霍花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桂园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市罗湖分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某乙案件的立案情况。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9年10月,其经张某乙介绍认识林小平(经辨认系林晓平),林晓平自称济南军区驻深圳情报站的站长,其还见到他的军官证,平时见他都是身穿军服,驾驶悬挂军牌的军车。两、三天后,林小平向其说有一块位于深圳市龙珠大道龙苑路(龙珠医院大门正对面)广州军区的军产地块,拟建成经济适用房,他们济南军区情报站已经拿下该项目。次日,其开车接林晓平一同到龙珠医院大门正对面看那块地,是一块空地,共有8000多平方。后其俩人回到林晓平位于百汇大厦23楼的办公室谈项目具体事情。林晓平办公室里面挂了很多他和军区领导的合照,他还介绍其俩承包该建房项目,建房的钱由军区支出,其从中获取建房的利润,还说为了拿到这项目他之前投入了一些钱,现在还差200万,希望其能投入200万,就可获得建房利润的40%,等其的钱到位后三个月就可以把工程拿下,无需招投标。次日,其找朋友苏某甲商量,当时其没有200万元,还找苏某甲借了部分钱。过了三四天,林晓平催的很急,2009年11月20日,其和苏某甲、林晓平去豪门吃饭商谈,其将林晓平提供的合作协议作了修改,将其出资200万元改成150万元,约定协议中其负责项目前期费用150万,林晓平负责招投标运作并且负责中标,项目工程开工之后的第四个月,林晓平返还其该款;如林晓平没有中标,林晓平应在三个月内全额退还;还约定林晓平占60%、其占40%的比例分配利润或亏损。期间,其和林晓平签订了合作协议。签协议时,林晓平拿出了军官证,有他穿军装的相片,盖的是广州军区的章,他还把军官证上的证件号码写上了协议书。其给林晓平合计港币144万元,人民币15万元。其中:第一次是2009年11月25日,其和林晓平在豪门酒店吃饭,给了他现金港币36万元,他写了借条。第二次是2009年11月27日,其在红桂路长城酒店大堂给他现金港币10万元,他写了借条。第三次是2009年12月1日,其和林晓平在松园路鱼米之乡酒楼吃饭,给他现金港币22万元,他写了借条。第四次是2009年12月2日,其开车到红桂路,林晓平上其的车,其在车上给他现金港币7万元,他写了借条。第五次是2009年12月4日,其和林晓平在红桂路红桂酒店的西餐厅,其给他港币20万元,他写了借条。第六次是2009年12月6日,其和林晓平在松园路鱼米之乡酒楼吃饭,其给他港币5万元,他写了借条。第七次是2009年12月30日,其开车到红桂路,林晓平上其的车,其给他港币44万元和人民币15万元,他写了借条。大概在2010年3、4月份,其多次催问林晓平拿到项目没有,他就以军队领导换届、出事、转业的种种理由要其再等等。到2010年9、10月,林晓平跟其说部队领导换了,军队要统一处理这块地,要和民间资金合作开发这块地,共同出资建房、销售,其当时拒绝他,说其没钱了,他说再找其他投资人,如果找不到其他投资人,就将其给的钱退还给其。约2011年2月,林晓平叫其去京明会所吃饭,介绍了李某戊、李某乙、苏某乙和他儿子给其认识。林晓平说找到苏某乙出资共同开发经营该项目,当时林晓平、苏某乙和其还商量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项目的利润、可能还需要投入的资金,还要专门成立公司运作。2011年4月许,其、李某乙、苏某乙派来人去福田一建设银行办理成立项目开发公司的验资手续,之后办理了公司注册和营业执照。之后,苏某乙一直跟进并催促林晓平,林晓平一直以大运会、军队换届等理由拖延。2011年12月,因林晓平写给其的借条快满2年了,其就打电话要他续签借条,但他以出差等理由避而不见。2012年6月8日,李某乙打电话说苏某乙叫了广州军区的人将林晓平带到深圳警备区去了,叫其快点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才知道被林晓平骗了。被害人王某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1995年,其认识了林小平(经辨认系林晓平),林晓平至今都自称是济南军区驻深圳情报站的站长,他在笋岗路百汇大厦23楼有一办公点。林晓平有时穿军服,各式各样的军服都穿过,驾驶过多辆军牌车,有丰田、本田、奥迪等军牌车。2009年,王某乙通过其认识了林晓平,其听王某乙说林晓平向他介绍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的一块军产地建经济适用房,林晓平说这块地的军产项目属于济南军区深圳情报站的补偿工程,不用招标,他三个月内能拿下总承包,希望王某乙投资200万把项目承包下来。当时其跟王某乙说和部队合作要谨慎一点。后其只知道他们没有把项目搞下来,林晓平说部队领导换了,总承包要改成合作,和部队三七分成。后来其听说林晓平还找了另外几个人谈合作,但都没有谈下来。其听王某乙说过要找林晓平退钱,但林晓平没有退。后来林晓平拿了苏某乙的500万元,说是给军区领导看的,不能动,所以就没有把王某乙的钱退回去。证人张某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4、证人苏某甲证实:其跟王某乙见过林晓平几次,有一次林晓平出示过军官证给其跟王某乙看。其每次见林晓平,他都穿着军装,其和王某乙一直以为他是军人。王某乙曾和林晓平签过关于龙珠医院对面空地军产房的合作协议,为这事王某乙还向其借了钱。签协议时其在场,当时林晓平也是穿的军装。林晓平也有找其借过人民币8万元,至今没有还,其以为他是军官,比较信得过,才借给他的。证人苏某甲辨认出林晓平就是林小平。5、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证实:2009年11月20日,林小平和王某乙签订该协议,约定林小平与王某乙就广州军区位于龙珠大道龙珠苑路(龙珠医院大门正对面)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项目合作一事达成协议,林小平负责工程招标运作事宜,并负责中标;王某乙负责该项目前期业务费用,投资人民币150万元,协议生效后的一周内支付100万,12月15日前支付50万。若因林小平原因没有中标,王某乙投入的费用全额退还。6、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借条证实:林小平向王某乙签署7张借条,共计借款人民币15万元,港币144万元。林晓平对此辨认无误。7、证人苏某甲提供的收条证实:林小平收到苏某甲8万元。8、被告人林晓平供述:其不是军人。2007年,其向朋友丁明打听到龙珠医院对面有军产房地要开发,事实上也没有丁明这个人,其是向社会上的人打听到这个消息的。其也没有去深圳警备区或者广州军区核实,也没有看到过相关的手续和批文等书面资料。其就跟张某乙说龙珠医院对面的两地块是广州军区和深圳市警备区的,可以和别人合作开发军产房。2009年,张某乙说王某乙有兴趣与其共同承包开发该深圳警备区的地块,介绍王某乙给其认识,张某乙介绍其是济南军区驻深情报站的,当天其穿短袖军装见面,其就向王某乙介绍地是深圳警备区的,其实际上没有投资任何钱在这地块。2009年11月,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当时其、王某乙及苏某甲(王某乙的朋友)做见证人,其当天也穿军服,以林小平名义和王某乙签订协议。合同约定王某乙来投资人民币150万,主要是用于接待、联系总承包开发这块地,但协议上没有写该款用于接待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其拿出军官证,有其穿着军装的照片,盖的是广州军区的章,其将该军官证号码写入了协议中间。该军官证是假的。王某乙陆续给了现金,经他要求,其写了借条。这些钱用来公关接待、送礼的,都用完了。之后,王某乙开始问其情况,到2010年3、4月,问其事情处理的过程,其就告诉他军区领导有变动,没有那么快办下来。王某乙只是问过进展,没有说退出投资的事情。其告诉了张某乙这事办不成了,因为王某乙没有再投入资金。三、2010年6月,被告人林晓平假冒解放军总参二部军人身份,再次虚构其能开发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深圳市警备区的房地产项目,以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为名,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协议书》,骗得刘某乙付给其220万元。后林晓平将该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桂园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市罗湖分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某乙案件的立案情况。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0年6月,其经人介绍认识了市检察院的张某乙,7月,通过张某乙认识了林小平(经辨认系林晓平)。林晓平自称解放军总参二部军人,还出示军官证,平时其总见他穿着军装,驾驶不同军牌的奥迪、奔驰、丰田等汽车。认识不久,林晓平说有位于南山龙珠大道(龙珠医院对面块地)约9000M2的总参谋部军产房项目,想与其合作开发,建成后部队拿回30%房产,其余的70%房产,他占4成,其占6成,但其要先出公关费200至500万元。其觉这项目还可以。2012年1、2月,其和林晓平就合作开发这块地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先设立一公司,投资款由其支付,其占六成股份,林晓平不需要出资,负责公关、联系领导拿下项目,由林晓平指定的人占四成股份。签协议只有其和林晓平。林晓平还拿三个军产房项目的复印件,宣称都是他办成的项目骗取其的信任,其仔细看过资料,认为林晓平确实是有相关能力办成该事。之后,林晓平以各种借口向其要钱,说有什么领导过来需要打理,要找关系,要送钱批这块地,每次都是要得很急,所以其不断汇钱给他。2011年1月至2月,其10多次汇款共计195万元到林晓平指定账户,有汇款单据,10多次给付共计约200万元现金给林晓平,现金是其亲手给他的,他没有签收。因为花了很多钱和时间,事情还是没有办成,林晓平总是说过年、大运会,广东军区换届、十八大换届等等来解释为什么这么久都没办成。当时约定成立公司和部队合作开发,但林晓平说军区领导要监管其的资金1000万,并让其将资金打入他们提供的账户。其不同意,因为银行本身就有监管业务,只要冻结其账户中的资金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将资金转入他的账户。后来林晓平又提出有苏某乙是领导的亲戚,代表领导和其签署监管协议,将500万资金冻结在银行。之后,其和林晓平以及名为苏某乙的男子到福田区浦发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在银行其才知道对方叫苏某乙,其和他都没有说话,林晓平就让其和苏某乙签署监管协议。协议签完后,林晓平就将苏某乙送走了。最后,其到派出所报案后才知道苏某乙也是被林晓平诈骗的。被害人刘某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3、证人孔某证言证实:工商银行卡(卡号×××1636、户主:孔某)是其的,其一直在使用,工商银行卡(卡号:×××1628、户主:谢某燕)是其的老婆谢某燕的,也是其在用。2011年1月26日汇入其卡内的50万元,2011年2月28日和3月1日汇入谢某燕的20万元和10万元,其记不清是怎么回事了。4、被害人刘某乙提供的《协议书》证实:2011年2月27日,刘某乙与林小平签订该协议,约定双方拟注册一新公司用于与深圳市警备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塘朗山龙珠医院对面,该地块现为军产用地;林小平方负责以公司名义与深圳市警备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项目前期运作费用1500万元,作为公司经营成本。刘某乙先拿出1000万元存入双方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共管等。5、被害人刘某乙提供汇款凭证证实:刘某乙从2011年1月26日至5月24日,作为付款人10次将合计175万元的款项汇给孔某、吴某智、谢某燕、吴某娟、张某文银行账户。6、银行提供的被害人刘某乙等人银行开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资料证实:刘某乙汇款给孔某、吴某智、谢某燕、吴某娟、张某文的情况。7、侦查机关提供银行开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资料证实:刘某乙的汇款等事实。8、被告人林晓平供述:因为王某乙做不成军产地总承包的事情,张某乙就介绍另外想做该项目、有实力的投资人与其共同开发。2010年6、7月份,张某乙在他的办公室介绍刘某乙给其认识,张某乙介绍其是军方情报站的,在深圳搞隐蔽工作,当天其穿着军服。其和刘某乙约定合作开发,由刘某乙前期投入1500万,其联系拿地,利润刘某乙占六成,其占四成。过了半年,其需要接待、公关,急用钱,就找刘某乙拿钱活动,刘某乙才开始给钱投资。刘某乙共计投资了220万,是给其部分现金,部分转账,现金约二三十万;转账是其让她转入潮州人开设的账户中,他们是帮别人搞转账的事情,因为需要现金,而银行每天有限额,所以其就让刘某乙转入这些人的账户,他们收取0.03%的手续费,然后直接将现金给其。账户的户主:孔某、谢某燕、吴某智、张某文等人,其只是从他们那里取现。刘某乙的钱都用于接待、公关等,已经用完了。9、侦查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证实:林晓平未能辨认出孔某、吴某智、谢某燕、吴某娟、张某文。四、2011年4月,被告人林晓平再次假冒济南军区深圳情报站站长的军人身份,虚构其能开发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广州军区深圳警备区的房地产项目,以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为名,与被害人苏某乙签订《协议书》,骗得苏某乙付给其500万元。后林晓平将该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桂园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市罗湖分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苏某乙案件的立案情况。2、被害人苏某乙陈述:2011年4月,某支行行长李某戊说有龙珠医院对面8000M2的军队合作房地产项目可投资,其觉值得投资。次日,李某戊介绍其认识了张某乙和李某乙,张某乙说是济南军区深圳情报站站长林小平操作该项目的。之后,其和李某戊、李某乙、张某乙在京明会所与林小平见面,林小平(经辨认系林晓平)身穿短袖军服,张某乙介绍林晓平是济南军区深圳情报站站长,项目全部由他操作没有任何风险,因为还不够钱打通所有的关系,才要找合作伙伴。林晓平也说广州军区王政委知道这事,前期关系搞得差不多了,如果其的钱到账,公关进度会更快,快则2个月、慢则3个月可以把这块地拿下来。林晓平让其出500万公关,余款1000万作为前期项目筹备款,在合同签后再给付。之后,其见林晓平都开军牌车,原是丰田霸道广A13213,后是驾驶本田飞度广K33098,他在其、李某乙等人面前也多次说自己是情报站站长。其、李某乙、李某戊、林晓平多次在张某乙位于市检察院的办公室谈合同的细节,期间,王某乙出现过两三次。2011年4月29日,其、李某乙、李某戊、林晓平在张某乙的办公室,其和林晓平签订了《协议书》。因为要在三个月和部队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其就注册了深圳市中广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其是外国国籍,就让李某乙作为法定代表人。之后,林晓平说合作建房协议就快签订好了,让其将部分钱给他搞关系,其共分四次给了林晓平500万现金:第一次是2011年4月26日,林晓平致电对其说上面领导催得紧,让其先拿一部分钱出来,好给领导交差。当晚,其在布吉可园附近的一间五金店门口的路边,将装着80万元现金的纸箱交给林晓平,林晓平开丰田霸道军牌车、着军装,没打收条。第二次是4月27或28日,其和儿子苏正艺在深圳市新洲路七天连锁酒店门口用纸箱装了120万给林晓平。给钱后,其要求林晓平做资金监管,次日或几天后,其和李某乙,林晓平带着叫刘某乙的人到上海浦发银行福华支行做资金监管,林晓平带着拟好的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被监管方刘某乙,资金为500万,监管的相对方是其。其和刘某乙都填了资料和签名,但后来银行经理以领导不在、无法审批盖章为由,没有办理资金监管。第三次是4月29日,其在市检察院张某乙办公室签订协议后,林晓平和李某乙到其位于可园的住处,其将100万现金交给了林晓平。第四次是5月9日或10日,其在龙华锦绣花园门口用纸箱装了200万现金给林晓平,当时李某乙也陪林晓平一起来。林晓平每次收款都没有打收条,只在2011年5月9日,林晓平在张某乙办公室写了张500万的借条给其。因为一直没有能与部队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其多次问林晓平项目情况,林晓平就以大运会、军区领导换届理由推脱。2012年春节前,其找林晓平说如果还不做资金监管,就要把500万退还,但林晓平既不办理资金监管,也不退还钱,还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其托人打听才知道深圳警备区没有这个项目。2012年2月27日,其到广州军区保卫部报了案,但林晓平还是没什么事。2012年3月,其和林晓平再谈退款、做资金监管的事情。到4月26日,其、李某乙、林晓平又去上海浦发银行福华支行准备做资金监管,林晓平却带了一份做好的资金监管协议过来,上面出资方签了一个叫“夏泽斌”的名字,但这人没过来,因此这次监管也没做成。当时刘某乙也在,和林晓平一起没有说什么话。6月8日,其就通知深圳警备区把林晓平抓了。被害人苏某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某银行的李某戊问其有无房地产项目介绍,其通过深圳市检察院的张某乙打听到济南军区情报站的林晓平(经辨认系林晓平)在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有军产房项目,其转告李某戊。次日,李某戊、苏某乙看那块地后很满意。之后,其和张某乙、李某戊、苏某乙在莲花山京明会所与林晓平见面。当天林晓平穿着军装,张某乙介绍他是济南军区深圳情报站站长,林晓平也说自己是济南军区情报站的。之后,其常见林晓平自己驾驶军牌车,其对他的身份没有怀疑过。当日,林晓平介绍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的军产房项目是广州军区深圳警备区的,他已投资了1000万元,还需要广州军区批准,如想拿下这项目,还要500万元的公关费用,这样,该项目在7月就可以批出来,9、10月就可以动工。其等人要林晓平出示过相关地块的文件,他说在保密阶段不方便。苏某乙愿意出资500万元运作该项目,但要求林晓平拿出保证金作资金担保。于是,大家商谈如果合作开发,说好部队占三成,苏某乙等投资方占七成,林晓平作为具体负责人要占七成中的50%,剩余的50%由其等人分配,林晓平还说他分得的50%还要和部队领导分,但没有说具体什么领导。后苏某乙和林晓平在京明会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当时其、张某乙、李某戊都在场。林晓平称急需这笔钱去疏通关系,并承诺说当年6、7月份就可与部队签合同,苏某乙就分期凑了这500万给他:第1次是4月26日,吃饭后林晓平直接从苏某乙那里拿了80万,其不在场只听苏某乙说的。第二次是4月28日,在苏某乙家里,苏某乙说要给林晓平120万,希望其在场做个见证,后来苏某乙就带其和林晓平一起去布吉他的住处拿钱,钱是用纸箱封好的,林晓平拿了钱就走。第三次是4月29日,苏某乙通知林晓平去苏某乙锦绣花园商铺拿的,也是纸箱包好的。第四次是5月10日,林晓平自己去找苏某乙拿的,其当时不在场,事后苏某乙告诉其的。苏某乙要林晓平写了500万的借条。注册深圳中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准备用来和部队签约合作开发合同的,苏某乙让其做法定代表人,其是代表苏某乙持股占50%的,王某乙代表林晓平持股占50%。后来大家才知道王某乙之前和林晓平合作承包一工程时投入160多万,工程没有做成,林晓平就说将王某乙的资金转入这军产房的项目中。苏某乙希望林晓平找资金来监管,2011年4月28日,林晓平就带其和苏某乙一起去福华路浦发银行做资金监管,其不清楚具体情况。林晓平收到500万后没有拿下将军产房项目,以各种理由推托,又说钱全部用于疏通关系、送礼、运作这项目,用完了。证人李某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3、4月,李某乙问其军产房项目的事,其将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的一块军产地的项目介绍给她。李某乙就约李某戊、苏某乙等人见面,其就介绍是济南军区驻深圳情报站的站长林晓平能拿下这项目。之后,其约了林晓平介绍给苏某乙等人认识,他们之间商谈了很多次,谈及合作的事,还拟定协议书,约定苏某乙先出500万元,林晓平拿500万元出来做资金监管,林晓平三个月内把工程搞下来;如果拿下工程,苏某乙的500万元就做投资款,如果不成功,林晓平将这监管500万资金退给苏某乙。后来其才知道他们没有拿到工程,林晓平也没有和苏某乙去做资金监管,也没有把钱退给苏某乙。其就帮忙催林晓平退钱,但林晓平以各种理由推迟,一直没有退钱。5、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其因为银行业务先后认识苏某乙、李某乙。2011年3月,李某乙问其有否朋友可以投资南山区龙珠医院对面7000或8000M2的军产房项目。其告知苏某乙,也和苏某乙看过地,之后,约了李某乙、张某乙在城市厨子吃饭,张某乙说有个军方朋友在操作该地块。几天后,张某乙约李某乙、苏某乙、李某戊和他军方朋友林晓平在京明会所见面。当时林晓平穿军服衬衣,张某乙介绍是济南军区情报站的副站长,林晓平也这样介绍自己。席间,林晓平介绍了龙珠医院对面的军产地是深圳警备区准备开发的,目前在报送广州军区批准的过程中,当时林晓平提出苏某乙出资1500万,前期要先拿500万现金给他跑审批项目,苏某乙答应了。苏某乙曾说他向林晓平要过工作证和军产项目的资料,但林晓平以保密为由没有提供,签订合同和给付500万元的事情,苏某乙事后向其提及。在林晓平和苏某乙开始谈项目时,提到要对双方资金进行监管,其也帮苏某乙修改了监管协议,但后来苏某乙告诉其林晓平叫了个叫刘某乙的过来做资金监管,林晓平也没有按照银行程序进行资金监管。之后,其和苏某乙多次找李某乙、张某乙要他们催林晓平赶快把项目批下来,要不就退钱。到大运会后,林晓平又找其他理由推脱,其和苏某乙感觉不对。后苏某乙找人去部队核实并没有这个军产项目,才发现被骗了。平时,林晓平吃饭都是穿军服,他自己开军牌车。证人李某戊对林晓平辨认无误。6、被害人苏某乙提供的《协议书》证实:2011年4月29日,苏某乙与林晓平签订该协议,约定双方拟注册一新公司用于与部队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合作建房地址位于深圳市塘朗山龙珠医院对面;林晓平负责以公司名义与部队签订合作建房合同;项目前期运作费用1500万元,作为公司前期经营成本;其中部分去银行办理共同监管资金手续。7、被害人苏某乙提供的借条证实:2011年5月9日,林晓平借到苏某乙500万元,该款作为苏某乙的第一期投资款,如合作不成,将一次性退还。被告人林晓平经辨认予以确认。8、被告人林晓平的供述:2011年4、5月,其通过张某乙在京明会所认识李某乙、李某戊、苏某乙,张某乙介绍其是军方情报站的,负责这块地的联系和合作开发。2011年4月底,其和苏某乙谈合作细节,当时李某戊、李某乙、张某乙、苏某乙都在场,29日,在张某乙的办公室双方签署协议,当时在场的有李某乙、张某乙、李某戊、苏某乙和其,签字时其和苏某乙的。当时可能张某乙对苏某乙说这个项目他可以担保没有问题。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军产房,部队占三成,其和苏某乙作投资方占七成。这七成中,苏某乙占五成,其作为联系人占五成。其曾约刘某乙、苏某乙在浦发银行一起做资金监管。其说刘某乙是投资方,大家做个资金监管。苏某乙和刘某乙现场没有说话。资金监管做成了,监管刘某乙资金500万,监管了3个月。其曾经驾驶过军牌车,是从朋友那里借来的。其和王某乙合作是深圳警备区在龙珠医院对面的地,是合作承包工程。其与刘某乙、苏某乙合作的是深圳警备区在龙珠医院对面的旁边那块地,该地是广州军区的地。从其车内查获的假军服是其从济南军区服务社买的。其在军区搞接待的时候认识丁明,听说丁明是某司令的儿子,之前称钱是给丁明去办理相关事情,实际没有给丁明钱,是其花掉用于接待了。其实也没有丁明这个人。其没有办成开发、合作的事情,王某乙、刘某乙都没有要其退款。五、2011年7、8月,被告人林晓平再次假冒军人身份,虚构其能低价购买可转为地方车牌的军牌车辆,诱使被害人李某戊向其购买一台车辆并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之后,林晓平以各种理由推托交付车辆,在李光岳多次追讨还款后,除返还4万元购车款后,余款均未退还。2012年6月8日,广州军区工作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将被告人林晓平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所着假军装、其驾驶的假冒军牌本田牌轿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桂园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市罗湖分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某戊案件的立案情况。2、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1年7、8月,在大运会开始前,其和林晓平、苏某乙、李某乙、张某乙在京明会所吃饭,林晓平说广州军区有一批军车要处理,是奥迪V6新车,约10万左右,问其要不要,其说如果能转地方牌,价格又便宜就买一台。林晓平说没有问题且由他负责换地方牌。一周后,林晓平给其建设银行名叫高军正的银行账号,说高军正是处理车的收款人,让其将款项汇过去,其就汇了10万元,当时林晓平还答应大运会之前就拿到车。之后,林晓平就以很快或要转地方牌为由推脱,一直不给车也不还钱。直到2012年4月,其家中有事急用钱,其打电话骂了林晓平,他才退了4万元到其银行账号上,余款6万一直没有还。被害人李某戊对林晓平辨认无误。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听李某戊说他向林晓平买车,给了10万元,但林晓平既不给车也不还钱。李某戊就让其催林晓平退款,林晓平虽然答应退,但没有退钱,直到后来李某戊母亲病了,催林晓平很急,他才退了4万给李某戊。4、被告人林晓平的供述:2011年7月份,其向李某戊提过部队有军车处理,问他想不想要,李某戊说如果能换成地方牌且价格便宜就购买一辆。后来其出差在外地,就让他把钱转到其深圳朋友的银行卡上,让其朋友提钱送到广州,交给广州军区装备部的副处长王明辉,让他帮其办这件事。后来,部队没有处理车辆,其一直没有买到车,李某戊找其退钱,其就说让他等一等,直到2012年4月,李某戊说他母亲病了,其就退了4万给他。5、被告人林晓平未能辨认出高军正。对全案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东省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出具的《抓获嫌疑人林晓平经过》证实:广州军区保卫部、深圳警备区工作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城市厨子餐厅将正在与报案人苏某乙一起用餐的林晓平当场抓获,在其座位靠背上缴获佩戴正团职文职军官标志的07式短袖夏季装上衣1件,从军装上衣口袋查获机动车钥匙1副,经核实正是停放在餐厅门口的一台灰色本田飞度假军车(车牌号为广K33098)的钥匙,将车辆一并带回警备纠察连。2、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接警经过》证实:2012年6月9日,该所接到由深圳警备区政治部抓获并移交的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男子林晓平。3、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对林晓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证实:该所就对林晓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政协委员会。4、深圳市罗湖分局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人员对林晓平位于百汇大厦23G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及现场勘验检查,搜查处照片33张,予以扣押。5、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王某乙出具的《合作协议书》和7张借条、苏某乙提供的《协议书》和借条、曹某乙提供的银行支票存根、苏某甲提供的收条合计十四份检材上的“林小平”签名笔迹均为同一人笔迹。6、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等证实:林晓平的电话与被害人联系的情况。7、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在百汇大厦物业管理处担任经理。该大厦23G原由叫梁伟君的男子租赁的,租期从2009年6月开始计两年。此外,其常见一徐姓男子(经辨认系林晓平)在此出现,也曾见该男子穿军服来管理处交租金。徐姓男子说他自己是部队的,房内物品是部队的。其见房内墙上挂满了徐姓男子和领导人的合照照片。证人张某丙对林晓平辨认无误。8、百汇大厦的租赁合同证实:百汇大厦23G的办公室为梁伟君承租,用于林晓平办公室。9、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林晓平照片33张、军服1件、迷彩军服1件、军裤1件,飞度小轿车(军牌号:广K33098,车架号为LHGGE6837A20144006)1辆。10、侦查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乙、苏某乙、李某戊、证人张某乙、李某乙确认涉案军服系林晓平平时所穿;苏某乙、李某乙确认涉案飞度小轿车(军牌号:广K33098)林晓平所驾驶。林晓平经辨认均予以确认。11、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协查函证实:该所向广州军区调查,广州军区工作人员称广州军区没有名字叫王明辉的军官;广州军区称有两名叫“丁明”的现役干部,但均在广西、惠州服役;广州军区某司令没有名字为丁明的子女,其子女不认识林晓平,也未与其打过交道。12、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悬挂“广k33098”车辆的情况说明》及机动车基本资料、报警回执等资料证实:根据悬挂“广k33098”军车的发动机架号查询,该车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该车被人骗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13、广东省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广州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刑事侦查处出具的《证明》、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林晓平为假冒军人,其驾驶的灰色本田飞度轿车(车牌号广K33098)为假冒军车;广州军区目前在南山区龙苑路南侧(龙珠医院对面)没有未开发的空地。14、广州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广州军区没有名为林晓平的现役干部。15、河南省军区后勤部政治处出具的证明、军官证复印件、协查林晓平身份的函等证实:该军官证是伪造,河南省军区干部处办理登记本没有办理过林晓平军官证的记录。16、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林晓平与王某乙等人提及的军产房开发项目的情况说明》、协查函、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T409-0069地块及其西侧空地有关情况的复函》、深圳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测绘业务办理结果通知书》地块示意图证实:关于龙珠医院南面空地的情况,广州军区出具证明证实该军区在该地址没有未开发的空地;桂园派出所民警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了解到深圳市龙苑路龙珠医院南面空地为政府用地,并非军区用地,其中土地面积14867.75平方米于2011年11月10日由该局出让给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实际使用人是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地块编号为T409-0069,其余部分尚未出让,没有地块编号;T409-0069西侧空地实际使用人是深圳市田面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征地返还地,红线号为D99-009,未办理出让手续。17、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1367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福田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3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林晓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18、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林晓平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林晓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林晓平身穿军装、驾驶假牌军车,虚构其军人的特殊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的事实,有本案被害人及多名证人证实,广州军区工作人员将林晓平抓获时亦从其处缴获军服和假军牌军车;林晓平虚构涉案的龙珠医院南面地块为部队所属,更虚构其能促成被害人向某承包或与部队合作开发该房地产项目,从而某被害人巨某投资款的事实,除有多名被害人、证人证实外,更有银行单据、林晓平书写的借条、部队及房管部门的证明、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林晓平亦多次供述其收取涉案款项,且不知道涉案地块的情况,其向被害人所述的部队官员也是其编造的;林晓平化名林小平骗取被害人巨某投资款后,并不退还被害人,而是全部挥霍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实经多次追讨时,林晓平均再虚构部队未予批准等理由拒绝退款,部队证明亦证实中建四局的投标款早已退还,而林晓平却携款藏匿拒不退还给被害人,银行单证证实林晓平通过他人账户提取大量现金,林晓平的身份材料亦证实其没有曾用名林小平进行登记,甚至林晓平在被抓获后拒不承认认识被害人曹某乙及拒绝承认其收取曹某乙款项的事实。综上,认定林晓平虚构事实,利用合同骗取他人巨某财物并非法占有的证据充分,林晓平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晓平与被害人之间是经济纠纷,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林晓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晓平因虚构事实而与曹某乙、李光岳达成合作投标、购买汽车的约定,亦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林晓平还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其他款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林晓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本案林晓平的犯罪手段、累犯、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林晓平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http://127.0.0.1:59/showtxt.aspdbname=chl&fn=chl376s688.txt&tiao=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晓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晓平违法所得人民币812.5万元、港币149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林晓平向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假军服、相片等犯罪工具予以销毁。(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梅珍审判员:边龙代理审判员:聂慧
书记员:唐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