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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王成法、闵祥法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淄刑二终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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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法(曾用名王成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闵祥法(曾用名闵祥豹)。2000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5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法、闵祥法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成法、闵祥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成法利用闵祥法伪造的驾驶证,化名王世强与淄博市张店区金城物流园78号的魏某某签订运输协议,以托运货物为名,骗取兰某某价值81006元的瓷砖40吨。2.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成法利用闵祥法伪造的驾驶证,化名王世强与淄博市张店区聚源物流中心广源物流公司崔某某签订运输协议,骗取耿某价值50888元的瓷砖40吨。3.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成法、闵祥法共谋后,利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牌(鲁QBXX**),通过雇佣司机卢某G与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骗取该公司价值154510.2元螺纹三级钢40.3吨后销赃获利,其中王成法非法获利60000余元,闵祥法非法获利32800元。4.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成法利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牌(鲁QWX**甲),通过雇佣杜某丙与河南省郑州万顺货运部徐某甲达成协议,骗取吴某甲价值127115元的大蒜36.4吨。5.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成法利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牌(鲁QXX**乙),冒用郑某某的驾驶证信息与淄博百顺配货物流中心签署运输协议,骗取吴某某价值46809元的瓷砖42吨。因吴某某发现系被告人王成法所为,王成法将该42吨瓷砖送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及照片 (1)手机三部(中兴手机一部,串号为8609800115XXXXX、8694860005XXXXX手机各一部)。(2)行驶证二本(鲁QBX**丙、鲁QXXX**)、驾驶证二本(闵某某、王世强)、身份证二本(王世强、王某甲)。(3)道路运输证二本。(4)银行卡三张(卡号分别为62231910********、62284818230********、农行卡尾号4414)。(5)钥匙6把。(6)现金14269元。(7)从闵祥法处扣押单据一宗。(8)盘圆照片,证实王某X收购闵祥法盘圆(钢材)的情况。(9)货车及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一宗,证实停放在山东临沂宏祥汽车运输公司内鲁鲁QWX**、鲁鲁QXXX**型半挂车、牵引车及相关行驶证的情况。(10)短信照片,证实2012年9月24日郭某甲、金某从徐某甲手机上拍摄的车主1378114给徐某甲手机发短信的情况。2.书证 (1)运输合同及运输协议一宗,证实上海市虹口区茹家建材经营部兰某某与魏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运输协议;王世强、王某A与崔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运输协议;王世强与魏某某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运输协议;杜某丙与吴某甲签订运输协议。(2)送货清单,证实兰某某提供送货瓷砖的种类共七种、重量共计40吨。(3)兰某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证实兰某某购买瓷砖的价格分别为花纹玻化砖和地砖31874元、卫生间面砖价格为20644元、仿古砖和白色面砖为12648元、黄橘白拼色马赛克面砖为15840元。(4)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本案扣押及发还物品的情况。(5)三联单复印件及银联签购单,证实耿某发货的6601型号瓷砖价值共计47840元。(6)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耿某从淄博高迪陶瓷公司购买瓷砖价值3048元。(7)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证明及发票复印件,证实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由车号为鲁鲁QBXX**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提货,三级盘螺HRB4008mm16件,重40.3吨,进货单价每吨3834元,总金额为154510.2元。(8)王某H提供汇款名字及账号,证实王某H汇款户主姓名闵祥法,账号为62231916********,汇款金额为30000元。(9)闵祥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11月15日由费县农商行梁邱支行存入闵祥法的6223191626443217账户30000元。(10)机动车行驶证及保单复印件,证实赵某S提供鲁鲁QW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的保险单情况。(11)临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牌号为鲁鲁QWX**的大货车于2012年6月15日18:20停于临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院内,至2012年9月21日一直未出。(12)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岭派出所接警证明,证实2012年9月20日赵某D报警称有纠纷,民警了解到马某某被鲁鲁QWX**车牌的货车骗取货物,其在临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1072号找到该牌照的货车,但车型不相符,大顺物流公司出具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9月21日未出车证明。(13)中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吴某甲提交2012年9月13日大蒜收据复印件17份,2012年9月13日吴某甲给货主蒋A发两车大蒜的货款全额记账单复印件1份,2012年9月13日杜某丙给吴某甲的运输协议的复印件1张。(14)吴某甲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证实吴某甲收大蒜价格共计127115元。(15)吴某甲提供的记账单复印件,证实2012年9月12日吴某甲给货主蒋A发两车大蒜的货款共计132443元。(16)黄某甲的借记卡对账单,证实黄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28XX********的账户于2012年12月11日存入46809元。(17)吉鹏宾馆停车场收费员李某D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开走停放着吉鹏宾馆停车场蓝绿色大货车的系王某C,身份证号371325XXXX********。(18)张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办案说明一宗,证实被告人王成法使用的鲁鲁QXX**车原本存放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吉鹏宾馆停车场,后被王某C开走,办案人员多次到山东省费县汪沟镇沙岭子村查找王某C,均未找到。证实证人黄某乙于2012年12月20日到公安机关做过辨认,但因黄某乙有急事,未来得及做询问笔录,后办案人员两次联系黄某乙,黄某乙均回河北老家,未能制作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1月7日民警接崔某某报案,经初查后,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侦查,2012年12月19日在临沂市公安机关配合下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青沂庄将王成法抓获,2012年12月20日在淄博市桓台县将闵祥法抓获。(19)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2月19日,闵祥法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刑事裁定书,证实2011年10月25日闵祥法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4月13日。(21)王成法、闵祥法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案发时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 (1)兰某某陈述,其于2012年10月21日由银燕物流公司承运40吨瓷砖到江苏宿迁如家酒店,该批货被承运人王世强骗走。(2)耿某陈述,其于2012年10月31日由崔某某帮忙配送40吨瓷砖到菏泽,承运协议是与王世强签订的,车牌号是鲁鲁QAXX**该批货被王世强骗走。(3)刘某G陈述,其于2012年11月9日联系车牌号为鲁鲁QBXX**车运送钢材到临沂,该车于11月10日早上4点多将货拉走,因货一直没到,其联系该车司机,司机声称是替班司机,号码为1514375的司机关机,其意识到该批钢材被骗。(4)吴某甲陈述,其于2012年9月13日由郑州万顺货运部承运一车大蒜到江苏邳州,价值127115元,承运车辆为鲁鲁QWX**,货车司机杜某丙,后来该批货失去联系。并辨认出2012年9月13日在其货场驾驶鲁鲁QWX**半挂货车拉走大蒜的司机就是杜某丙。(5)吴某某陈述,其于2012年12月中旬通过张Z配送42吨瓷砖,承运人签名为郑某某,后该批货物失去联系,其通过郑某某找到王成法家人,后该批瓷砖由一男子托运到其处。4.证人证言 (1)魏某某证实,2012年10月21日中午,车牌号为鲁鲁QAXX**车主用王世强的驾驶证与其签订运输协议,往江苏宿迁发40吨瓷砖,货车车主后来失去联系,也未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2)崔某某证实,2012年10月31日中午,车牌号为鲁鲁QAXX**车主用王世强的驾驶证与其签订运输协议,给耿某往山东日照发40吨瓷砖,货车车主后来失去联系,也未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3)刘某J证实,2012年10月底或11月初,其帮崔某某联系了一个司机运送瓷砖,得到50元信息费。(4)卢某G证实,2012年11月9日中午,其被一男子雇佣后用自己的驾驶证办理运输手续,驾驶车牌号为鲁鲁QBXX**色欧曼十二速货车去张钢拉货到临沂,从青驼下高速后,该男子说等晚上再走,并给其结算了工钱,让其自己回临沂。并辨认出雇佣其由张钢拉走钢材的男子即王成法。(5)王某X证实,2012年11月某日,王某X经一个姓何的人介绍,从一名男子处以每吨3200元的价格收购10吨多螺纹钢材,其给了该男子2800元现金,另30000元由王某H以汇款方式给了该男子。(6)王某H证实,2012年11月某日,其父亲王某X经一个姓何的人介绍,从一名男子处以每吨3200元的价格收购10吨多螺纹钢材,王某X先给了该男子2800元现金,另30000元由其妻以汇款方式给了该男子。(7)何某C证实,2012年11月中旬左右,闵祥法找其说有一批螺纹钢要出售,其通过蒋某J找到王某X,闵祥法以每吨3200元左右价格将10吨左右的钢材卖给王某X。(8)蒋某J证实,2012年11月上旬末,何某C找其说一个朋友有钢筋出售,其找到王某X,促成了双方的交易。(9)杜某丙证实,2012年9月13日,其和一个姓包的司机被一个车主雇佣到中牟县拉大蒜,到高速路新沂出口下高速时车坏了,车主给其结算工资后其自己坐车回家,之后的事不知道了。并辨认出让其与郑州市万顺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的车主就是王成法。(10)郭某S证实,2012年9月13日早上,徐某甲让其到贾鲁河桥跟杜某丙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一车大蒜到江苏邳州,车牌号为鲁鲁QWX**。并辨认出与其签订合同并骗走承运货物的人就是杜某丙。(11)徐某甲证实,2012年9月13日早,其让父亲郭某S到贾鲁河桥跟司机杜某丙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一车大蒜到江苏邳州,车牌号是鲁鲁QWX**,该车后来失去联系,经查找,牌号为鲁鲁QWX**的车辆所有人为赵某S,该段时间内该车一直停放在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内没有动过。(12)蒋A证实,2012年9月13日其让吴某甲给他发两车大蒜,9月14日早上只有一车大蒜送到,经查找,第二车大蒜未能联系上。(13)赵某D、赵某S、侯某某均证实,牌号为鲁鲁QWX**货车于2012年6月15日至9月21日期间未离开过大顺物流有限公司院内。(14)杨某H证实,2012年9月12日杜某丙入住其经营的中牟县官渡七街旅社。(15)黄某甲证实,2012年12月11日其给吴某某发了42吨瓷砖,由黄某乙发货,价值共计46809元。(16)郑某某证实,2012年12月一天,吴某S联系其说用其驾驶证签的配货协议配送的货被骗走了,其把驾驶证借给过王成法,并提供王成法联系方式,吴某S最终要回了货。并辨认出王成法就是手机号码为1553788的男子。(17)李某D证实,吉鹏宾馆在2012年12月左右停放过一辆蓝绿色大货车,后该车由一个叫王成军的男子开走。(18)王某Y证实,其与王成法2011年10月份开始同居,王成法给过其一些生活费,其把前夫冯某X的赔偿款给了王成法。5.辨认笔录经黄某乙辨认,王成法就是到其杨寨建材城1020号瓷砖加工厂骗取瓷砖的男子。6.被告人供述 (1)王成法供述,2012年10月,其与闵祥法共谋后,利用闵祥法伪造的车牌号码(鲁鲁QAXX**、驾驶证,化名王世强与张店区金城物流园78号的魏某某签订运输协议,以托运货物为名,骗取40吨瓷砖后出售。2012年10月,两人商议后,用同样的方法与张店区聚源物流广场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以托运货物为名,骗取40吨瓷砖后出售。2012年11月上旬末,其又与闵祥法共谋后,由其利用闵祥法伪造的车牌号码、行驶证,雇佣两名司机,驾驶闵祥法的红色欧曼货车到张店区与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托运货物为名,骗取40余吨钢材后出售。2012年9月,其雇佣两个司机到河南中牟县骗了一车大蒜,由司机与配货站的人签订运输协议,在路上其给两个司机结算工资后让司机先走,其将该车大蒜卖掉,卖的钱用来还账了。其还到淄川杨寨建材城,通过配货站签订运输协议,骗取瓷砖40吨,后觉得风险太大,将瓷砖送到指定地点。(2)闵祥法供述,2012年10月中旬,其买下牌号为鲁鲁QBX**的红色欧曼货车后没几天,王成法找到其,让其伪造了一些驾驶证、行驶证,王成法称欠别人很多钱,想办假车牌拉别人的货卖,王成法还动员其一起干,并提出用其刚买的那辆车,给其用车费用,还说有什么事自己担着,与其没有关系,其没有表示反对,让王成法把车开走了。2012年11月份,王成法领其到一个仓库,给其四个盘圆,其将盘圆卖掉。王成法诈骗瓷砖的犯罪行为,其并不知情,只是后来听别人说起才知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法、闵祥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闵祥法参与骗取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螺纹三级钢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事先有共谋,且在事后均参与了销赃,足以认定。涉案物品价值由在卷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成法诈骗吴某某瓷砖后主动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闵祥法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执字第7601号对被告人闵祥法假释的刑事裁定书;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成法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闵祥法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余刑一年五个月零十九天,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成法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原审被告人闵祥法以其未与王成法商议,参与诈骗钢材,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法、闵祥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上诉人闵祥法所持其未与王成法商议,参与诈骗钢材,罪名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在诈骗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螺纹三级钢的犯罪中,上诉人闵祥法、王成法事先共谋,上诉人闵祥法提供犯罪工具,参与销赃、分赃,其行为构成诈骗共犯。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成法认罪态度较好,诈骗吴某某瓷砖后主动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予体现。故上诉人王成法所持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闵祥法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成法、闵祥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一文代理审判员:冯鹏飞代理审判员:张金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