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夏兰言,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蚌埠市农家喜农资经营部负责人。1998年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抓获,同日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兰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飞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夏兰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秀莲审判员:饶刚审判员:孙洪熙
书记员:蒋少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