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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增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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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玉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以(2010)丽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

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玉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增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获得2011年下半年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7月,获2012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2012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增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