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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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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人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纪维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保强。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法人住所地延长县雷赤镇东街。法定代表人艾鹏,该镇镇长。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22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于2013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执行申请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承担。至此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22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22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