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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豆娃与辛哲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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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豆娃,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哲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豆娃与被执行人辛哲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豆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第0040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2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