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西安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西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西安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25054.74元,本院已执行回270353.52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不足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0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