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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振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钢执字第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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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振海,莱钢运输部职工。被执行人:高霞。(已故)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振海申请执行高霞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由于高霞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研雷审判员:王健代理审判员:陈克重

书记员:王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