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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子豪、詹丽芬、李谦、李静、李长火与漳州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芗民初字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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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子豪,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詹丽芬,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李谦,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李静,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李长,男,200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李子豪、詹丽芬、李谦、李静、李长诉被告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豪、詹丽芬、李谦、李静、李长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豪、詹丽芬、李谦、李静、李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9.5元,由原告李子豪、詹丽芬、李谦、李静、李长负担。

审判员:杨建竹

书记员:吴美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