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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文学申请执行李进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马执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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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文学,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李进轩,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进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文学借款9300元。但被执行人李进轩至今未按(2012)马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进轩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王月霞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