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文学,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李进轩,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进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文学借款9300元。但被执行人李进轩至今未按(2012)马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进轩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王月霞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