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荣。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655.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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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荣。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655.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传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