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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荣与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莱山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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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荣。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655.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