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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陈俊桥与王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怀中执异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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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案外人)辰溪县琼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陈俊桥,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王赢,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桥与被执行人王赢合同纠纷一案中,辰溪县琼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辰溪县琼天水电有限公司称,贵院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辰溪县支行所扣划的我公司138万元,不是被执行人王赢的股息(或红利),而是我公司应支付给库区移民的补偿款,请求贵院尽快将该款如数返回,以维护库区移民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异议人提供的财务报表里显示,截止2013年11月,异议人没有盈利,故被执行人王赢在异议人处无股息或红利可分配;本院扣划的138万元不是王赢的股息(或红利),而是异议人应支付给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款,有辰溪县晓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出具的该部辰晓指(2013)11号《关于请求立即停止对辰溪县琼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划扣款项支付给陈俊桥的紧急报告》及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不是被执行人王赢的股息(或红利),是支付给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款,故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成立,应将所扣划的款项如数退还给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怀中执字第25-4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贤良审判员:唐锦山代理审判员:李建丰

代理书记员:王彦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