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楚刚,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欧江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湖南,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被执行人朱泽,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人。被执行人杨湖北,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被执行人朱武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被执行人杨福求,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朱洪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有房屋一栋,但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叶君强在沅陵县一公司拥有股份,但亦被另案冻结,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梁顺怀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项第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审判员:唐锦山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书记员:彭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