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留海。被执行人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留海申请执行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