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远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远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远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