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文。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生同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王亚文申请执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亚文支付租金417623.13元,2012年7月3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30740.7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35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780元,共计465500.9元。但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50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