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新胜,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呼增祥,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呼清波,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呼增祥的银行存款5234.58元;后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呼增祥、呼清波履行了40000元执行款。现李新胜已领取45234.58元,本案部分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放弃,并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呼增祥、呼清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呼增祥、呼清波已将(2011)灵民一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新胜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